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50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因被告林俊良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告訴人 陳婉珊 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此部分不得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爰依同條第2項規定,撤銷本院於107年8月16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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