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李秉修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張麗 秋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6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營子││742││122.64│全部│ 張瑞津 (歿)│││││││││││,繼承人張麗│││││││││││秋(歿),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6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284│集鹿路186號│營子段742地號│住家用、鋼鐵造│一層:73.32合計││全部│張瑞津(歿)│繼承人張麗││││││有牆│:73.32││││秋(歿),│││││││││││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