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7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尚文麒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8,34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