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奕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61,0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奕瑞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2萬元,約
定自110年11月12日起至117年1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2年1月12日止累計114,776元未給付,其中110,699元為本金、4,07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奕瑞於110年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7萬元,約定自1
10年2月17日起至117年2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2年1月12日止累計246,301元未給付,其中233,070元為本金、12,579元為利息、65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㈣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2年度司促字第60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110,699元陳奕瑞自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35計算之利息2233,070元陳奕瑞自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