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410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被 告 紀開傑
被 告 紀天翔
被 告 曾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陸拾玖元及按附表
所示各本金金額分別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分別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含公示送達費用)由被告連帶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紀開傑前就讀致用高中、青年高中、嘉
陽高中時,邀同被告紀天翔、曾玉萍為其連帶保證人於民國
(下同)93年8月18日向原告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下
同)30萬元,動用期限自93年8月18日起被告紀天翔完成本
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被告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
內動用額度,原告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原告與
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算,倘被告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
付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
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件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期為九十九年六月一日,當時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為1.55%
,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55%。依借據約定
違約金之計算係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被告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7筆,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
)171,169元,其訂約及撥款日期詳如附表,並約定於本教
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以下稱基準日)起開
始,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本案之基準日為99
年6月1日,應還款起日為99年7月1日。詎被告紀天翔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71,1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還,雖經原告再催討,仍未還款,依約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
,應全部清償。被告紀天翔、曾玉萍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起訴請求判決被告連帶給付如訴之聲
明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本院依原告聲請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
用)三紙、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七紙、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一紙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
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堪信原告主張之上情為實在。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原
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
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一千九百八十元(含公示送達
費用),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本金│利息起算日│週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
││(新臺幣)││││
├──┼─────┼─────┼────┼─────────┤
│1.│28,000│99.6.1│2.55%│99.7.2│
├──┼─────┼─────┼────┼─────────┤
│2.│23,000│99.6.1│2.55%│99.7.2│
├──┼─────┼─────┼────┼─────────┤
│3.│23,000│99.6.1│2.55%│99.7.2│
├──┼─────┼─────┼────┼─────────┤
│4.│8,979│99.6.1│2.55%│99.7.2│
├──┼─────┼─────┼────┼─────────┤
│5.│36,040│99.6.1│2.55%│99.7.2│
├──┼─────┼─────┼────┼─────────┤
│6.│26,575│99.6.1│2.55%│99.7.2│
├──┼─────┼─────┼────┼─────────┤
│7.│25,575│99.6.1│2.55%│99.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