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5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國立故宮博物院法定代理人 周功鑫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劉凡聖 律師
鄭凱威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加拿大商洛德博物館文化規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強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 律師
葉至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主營業所「設
301DavenportRoad,Toronto,Ontario,CanadaM5R15K」之記載,應更正為「設1300YongeStreet,Suite400Toronto,OntarioCanadaM4T1X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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