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39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