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6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城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壹佰年捌月貳拾伍日,就被告被訴家暴傷害案件,所為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案被告蘇城因家暴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5日裁定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就此部分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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