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15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觀音山凌雲禪寺法定代理人 柯寶祝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複代理人 張紫翔 被告 陳石福
陳信義陳愛珠 陳吳裡葉聰馥 陳友霖 陳友鑫 陳雯雯 陳世騰 陳文泰 陳東海 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複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被告 陳錦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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