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18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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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忠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郡展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18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4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6月間向伊購買設備材料等產品,
相關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29,450元,雙方約定清償期
為97年9月15日,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屢經催討,僅於97
年11月7日償還4,000元,迄仍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
償還協議書、本票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