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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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526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21,889元。原告已繳1,000元,尚欠20,88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