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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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香格里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8年4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並經到庭辯稱伊係被
騙參加管理委員會,已於去年十月份退出,不用繳管理費云云,
並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惟查,被告所辯經
查均不得作為拒繳管理費之正當事由,依法尚難為有利於被告之
認定,自應認為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華 民  國 98 年4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8 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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