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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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51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