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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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525號
原 告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839元,應繳裁判
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2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直接寄給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