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63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丙○○
甲○○戊○○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2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