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63號上訴人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甲○○、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9,7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