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7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立心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