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8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上二人共同林金宗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丙○○
(選任辯護人 蕭麗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乙○○、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乙○○、丙○○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殺人未遂罪,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因被告三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三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