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小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小上字第1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李立傑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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