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9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5年5月24日向第三人 張宗欽 借用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5年8月2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又第三人張宗欽將上開對相對人甲○○之債權及抵押權,一併移轉予聲請人乙○○,並完成抵押權登記。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特約事項影本、土地登記謄本3件、抵押權讓與契約書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29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68│田│1,164.81│全部│├──┼───┼────┼────┼────┼─┼─────┼────┤│002│臺南市○○○區○○○段│578│旱│398.51│全部│├──┼───┼────┼────┼────┼─┼─────┼────┤│003│臺南市○○○區○○○段│597│旱│1,440.87│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