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英傑選任辯護人林辰彥律師
謝玉玲律師 周耿德 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128號、100年度偵緝字第68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9545號、102年度偵字第189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袁英傑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