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自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自字第57號自訴人 陳源煌 住新北市○○區○○路被告 彭羿 槙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於自訴程序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陳源煌所提之前開詐欺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7日裁定命自訴人於5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同年10月2日合法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律師為代理人,從而,本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曾正龍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