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重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宙○○
申○○未○○玄○○○子○○卯○○黃○○○辰○○丙○○壬○○丑○○寅○○(緯)住同上.癸○○
酉○ 陳漢三 之配.天○○陳漢三之承.亥○○陳漢三之承.戌○○陳漢三之承.巳○○○陳漢三之.上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綉君 律師
駱怡雯 律師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黃致穎 律師複代理人 廖孟意 律師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宇○○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地○○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辛○○
己○○甲○○戊○○丁○○被上訴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午○○附帶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趙璧成 律師
劉凡聖 律師 楊宛瑜 律師 鄭凱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9年9月20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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