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30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地○○原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洪大植 律師被告A○○
戌○○酉○○午○○B○○○丑○○庚○○壬○○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被告甲○○
戊○○丁○○黃○○兼訴訟代理玄○○人被告C○○○兼訴訟代理未○○人
丙○○癸○○寅○○卯○○巳○○子○○辰○○原名李亥○ 陳漢三 宙○○陳漢三宇○○陳漢三天○○陳漢三申○○○陳漢三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駱怡雯律師被告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