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四)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0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王聰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0月1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2年11月1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0月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0月10日起,第2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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