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美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執行羈押,嗣經9次延長羈押,至96年10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