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8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27號

債權人 瑞恩 悅琚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柏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映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街0號16樓之3)及債務人蘇映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請求金額15,200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15,2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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