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27號
法定代理人 李柏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映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街0號16樓之3)及債務人蘇映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請求金額15,200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15,2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