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6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BUIDUYCANH(中文名:斐維境)
指定辯護人 洪瑞霙 律師
被告VOXUANTUAN(中文名: 武春俊 )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UIDUYCANH、VOXUANTUAN均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被告BUIDUYCANH(下稱斐維境)、VOXUANTUAN(下稱武春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均重大,被告2人均為逃逸之外籍移工,在臺無固定住居所,本件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裁定羈押,再於114年3月20日、同年5月20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斐維境、武春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斐維境、武春俊後,認被告2人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斐維境、武春俊均係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重罪,單純以羈押之替代手段無從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被告2人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