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7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7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交上訴字第二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及其期間末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截至同年十一月六日即已屆滿,乃竟延至同年十二月七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楊商江法官賴忠星法官張淳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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