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五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五○、一九○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關於上訴人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部分,原判決論以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累犯,量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已於理由內記載其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事項即上訴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所審酌之情形。此項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上訴意旨,又無具體之指摘,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尚難甘服,量刑過重云云,殊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蔣嶸華
法官羅一宇法官吳昭瑩法官花滿堂法官謝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