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9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屏東縣屏東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5日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002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6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