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72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良好、犯罪動機係因與告訴人關於承租之國有土地有界址之糾紛、以持刀砍斷告訴人所種香蕉樹為犯罪手段、所毀損之香蕉樹為二株,價值非高、於犯案前之96年6月23日與告訴人及國有財產局人員會勘案發現場時,即已立據承認前述二株香蕉樹為告訴人所有,有偵查卷附經被告簽名確認之會勘紀錄可憑,顯見被告早已確知該二株香蕉樹係告訴人所以,詎被告仍於警詢及偵查中堅稱該二株香蕉樹為其所有等語,復未曾對告訴人為道歉或賠償,顯無悔意,且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王鵬勝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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