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37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96年度易字第80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800號分案審理,經訊問後,依被告自白、證人證述及卷附證物,認其於短期間犯多件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嗣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於96年11月12日為有罪判決,因被告自首且犯後態度良好,已從輕量刑,惟上開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況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本件羈押原因既仍存在,復未據聲請人提出具體事證敘明其聲請停止羈押所保障法益之迫切性及優越性,其聲請即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