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5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俊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甲○○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二人分別係犯刑法第239條通姦、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經調解成立,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炳人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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