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複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05月27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8年11月0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12月15日下午14時整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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