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梅花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韋詡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且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