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訴易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易字第4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890號妨害名譽案件刑事訴訟中為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附民字第134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已于98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2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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