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附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誣告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等誣告案件,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等均無罪,因而依法駁回上訴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予以駁回,則其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因無合法之刑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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