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勞簡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起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元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
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
萬伍仟陸佰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捌仟伍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參仟貳
佰柒拾捌元,折合新台幣玖仟捌佰參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