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0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謝俊彥 被告 王孟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所為之110年度訴字第604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五行關於「 王夢娜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孟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5行「王夢娜」之記載,顯係「王孟娜」之誤載,此由卷內相關當事人資料可知悉,是本院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