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3號原告 賴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30,5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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