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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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64號原告 陳佑誠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耀才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
理由原告與被告劉耀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及補正被告,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