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 胡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駿杰 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駿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業已死亡,並對王駿杰之繼承人提起本件訴訟;惟起訴狀未記載當事人之真實名址為何,顯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之情,則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查報被繼承人王駿杰之全體繼承人為何,及該等繼承人有無為拋棄繼承之情。應具狀補正被繼承人王駿杰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是否為拋棄繼承之資料及渠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請執本裁定自行向相關機關查詢後陳報本院)。且原告應據此提出新準備書狀,以補正本件所有被告之姓名及年籍、訴之聲明等予本院,併依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份數予本院,如逾期未提出,本院亦將依法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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