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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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蔡伯祿 訴訟代理人 張洛洋 律師被告 羅永協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1年度簡字3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路逸涵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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