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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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 陳志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