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南小字第1211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121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 陸佰 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
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建新
法官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