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185號
原   告  林郁芸
被   告  黃祥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
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
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
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436條
之9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屬小額事件
。再依原告起狀所載,兩造係於台南市○○區○○路○○巷
○○○弄○○號(下稱黃宅)簽定黃宅裝潢設計合同,被告於106
年6月8日在手機逕行提出中止設計合同,被告債務不履行對
原告造成之損害而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有起訴狀可
參),則兩造契約履行地應在台南市,復兩造雖有約定以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設計委任書可佐,惟依
該設計委任書載明「得維室內設計裝修設計委任合約書」,
顯係定型化契約,且原告係從事裝潢設計之商人,故其約定
條款乃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參諸前揭說明,即不適
用合意管轄之規定。再被告業已以書狀陳報本件第一審管轄
法院應為台南地方法院等語在卷,顯已無應訴管轄之意;而
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永康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
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被告住所既在台南市,本院即無
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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