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5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5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喜洋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揚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承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50元
,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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