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司調字第3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司調字第3360號
聲 請 人  陳季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袖宣 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
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應返還存款新台幣柒拾
陸萬元予聲請人,惟未記載相對人住居所,僅記載「請法院
命聲請人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查詢後補
正」,經本院函請聲請人說明本件為何需發函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查詢相對人資料。據聲請人之陳報
,聲請人與相對人係母女關係,因相對人離家出走不知去向
,於民國106年6月7日已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
派出所報請協尋,有聲請人提出之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
登記表在卷可稽,故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
達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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