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462號上訴人 沈錦松 訴訟代理人 謝志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沈漢春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9萬5,33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4萬5,54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繳納裁判費。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丁蓓蓓法官蕭錫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戴伯勳